貨運使用條款
貨運服務條款及細則
本條款適用於由小薯集團有限公司(下稱「本公司」;品牌名稱:Potatoship)所提供之貨運代理及相關服務。使用本公司服務即表示寄件人及/或收件人(統稱「客戶」)已閱讀、理解並同意受本條款約束。
本公司為貨運代理人,並非實際承運人或郵政機構。實際運輸由第三方承運商負責。
本公司保留隨時修訂本條款之權利,修訂後之條款於公布後即時生效,恕不另行個別通知。如有任何爭議,本公司保留在法律容許範圍內之最終決定權。
一、運送時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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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同運輸渠道具有不同之預計時效,所有時效僅供參考,並不構成保證或合約要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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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運、海運及其他運輸方式可能受航班安排、天氣、清關程序、物流旺季、政策變動或其他不可控制因素影響而延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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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上述或其他非本公司可合理控制之原因所導致之延誤,本公司概不承擔賠償責任。
二、禁運及限制物品
2.1 禁運物品
凡違反出發地或目的地法律法規、承運商規定或航空/海運安全要求之物品,一律禁止投寄,包括但不限於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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處方藥物、中西藥及醫療用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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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拆卸電池(需要把電池拆除才可寄出)、純電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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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類手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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動植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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壓縮氣體、易燃易爆物(如噴霧、瓦斯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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含酒精或揮發性化學品(如香水、油漆、指甲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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武器、仿真武器、刀具、航拍機、管制射頻器材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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侵權或假冒商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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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何違禁或受管制物品
2.2 敏感物品(僅部分渠道接受)
包括但不限於:液體、食品、粉末、膠狀/乳狀商品、藥品、保健品、含鋰電池產品等。客戶須於投寄前向本公司查詢並取得確認。
2.3 法律責任
客戶須自行確認物品可合法進出口及運送。如因虛報、漏報或違規而引致查驗、罰款、扣押、退運或銷毀,所有法律責任及費用概由客戶自行承擔。本公司及承運商有權在不另行通知情況下拒運、退運或銷毀相關物品,且已付費用概不退還。
三、賠償條款
3.1 遺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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每張訂單以申報價值或運費三倍為賠償基準,以較低者為準,且最高賠償上限為港幣1,0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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運費及附加費不屬賠償範圍。
3.2 不予賠償情況
包括但不限於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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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關或承運商扣查、沒收或銷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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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提供錯誤或不完整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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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含禁運或受限物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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進入前或離開本公司倉庫後之損壞或不完整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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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災、戰爭、罷工、政策變動或其他不可抗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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外箱完好但內件損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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易碎品、未妥善包裝物品
3.3 損壞
運輸過程中之內件損壞不設賠償,客戶應自行確保包裝妥當。
3.4 已送達狀態
如承運商之官方紀錄顯示為「Delivered/已送達/已簽收」或同等完成派送之狀態,即視為服務完成。本公司不就其後之遺失、被盜或調包承擔責任。
四、運輸保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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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可自願購買運輸保險,保費為申報價值之5%,最高保額港幣10,000元,須提供正式發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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並非所有渠道均提供保險服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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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公司保留對申報價值合理性之審核權。
五、資料準確性與清關責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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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須確保申報資料真實、完整及準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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因資料錯誤、拒收、清關失敗或補稅而產生之費用由客戶承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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除明示包含清關/稅項之服務外,本公司僅提供有限度協助,清關責任由寄件人及收件人自行負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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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包稅渠道設有申報上限,本公司僅依客戶提供資料申報,相關法律風險由客戶承擔。
六、退件及取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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取消寄件服務每個訂單收取港幣200元手續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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退件方式包括自取或第三方本地速遞,相關費用由客戶承擔。
七、倉存條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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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倉日起60天免費存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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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過60天後,每箱每日收取港幣10元存倉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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包裹滿120天未獲處理指示,本公司有權處置或銷毀,恕不另行通知且不設賠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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訂單付款通知發出滿 60天仍未付款者,合箱包裹將視為棄件處理,本公司有權處置或銷毀,恕不另行通知且不設賠償。
八、附加服務
開箱拍照服務每箱港幣20元,僅限未合箱包裹,且不包含品質檢驗。
九、聯絡及追討限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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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戶如需向收貨地承運商申訴,應先諮詢本公司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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就發貨地承運商之投訴,本公司為唯一對接窗口。未經授權直接追討而導致本公司損失者,本公司保留追償權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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